(1)电信卡实质上是格式合同;(各电信企业发行电信卡时,已在卡面或售卡时的附带使用说明中载明电信卡的名称、编号、使用方法、使用期限、发卡企业、业务咨询电话及需告知用户的其它内容。)
(2)有效期的设定得到认可,但有效期的期限应该合理,建议有效期不要太短,且当有效期临近时不再进行销售;
(3)对未超过有效期的电信卡,若因电信企业原因导致用户无法正常使用的,消费者可以要求退卡,电信企业应该提供退卡服务;
(4)在有效期内,当卡内余额不足以保证最后一计费单元通话时,各电信企业可采取余额转移,赠送话费、充值延期、允许最后一计费单元通话等多种措施保证消费者将余额足额消费。